第1条 本中心全称为亚洲戏剧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名称为ASIA THEATRE EDUCATION CENTRE, 缩写为ATEC。
第2条 中心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昌平区宏福中路4号 中央戏剧学院昌平校区办公楼407室。
第3条 中心的宗旨和目的是:建立一个联系亚洲各戏剧教育机构的有效机制,增进亚洲各国及地区在戏剧教育方面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在艺术教学、艺术创作和研究活动交流等方面,为关心亚洲戏剧教育研究事业的学生、教职员、研究者提供一个研究和交流的平台,促进戏剧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4条 中心为亚洲地区性学术组织,依据中心的宗旨和目的开展下列艺术教育研究和交流活动:
1.举办各种国际学术研讨会、教学示范课、舞台创作及各类展示会等;
2.在亚洲地区进行与戏剧教育相关的调查、研究;
3.编辑戏剧教育研究专辑;
4.学生•教职员•研究者等的委培•接纳以及聘请和派遣;
5.为达成中心的宗旨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交流活动。
第5条 中心的会员所应具备的资格:
1.法人会员 赞同本中心的宗旨和目的的戏剧教育研究机构;
2.赞助会员 援助本中心业务活动的团体;
3.名誉会员 对本中心有贡献,经理事会推荐由常务理事会认可。
第6条 一名法人会员必须在每年年初有10名正式会员在中心登记。被任命为ATEC干部的人员视为正式会员,不计入10个名额之内。
第7条 成为法人会员和赞助会员的戏剧教育研究机构以及团体的教职员、学生、职员均可参加中心举办的活动。
第8条 想加入本中心的戏剧教育研究机构、团体,应向理事长提出入会申请,并得到理事会的批准。但是,被推荐为名誉会员者需办理必要的入会手续,并得到其本人的同意方可成为会员。
第9条
1.中心的会费由理事会另行决定(请参照中心会费补充条款);
2.名誉会员不需交纳会费;
3.已缴纳的会费不管任何理由一概不退。
第10条 会员(包括正式成员)在以下情况下将丧失会员资格。
1.退会时;
2.被除名时;
3.从正式会员登记簿中勾销。
第11条 会员退会时,必须说明理由并向理事长提交退会申请书。
第12条 会员符合以下条款时,理事长在总会的表决后可以将其除名。
1.损害本中心的名誉,或者有违反中心目标的行为;
2.违反了作为本中心会员的义务;
3.未缴纳会费1年以上。
第13条 中心设置以下职务。
1.理事长 1名;
2.副理事长 3名;
3.常务理事 3名以上5名以内;
4.理事 1个法人会员单位1名;
5.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秘书长 1名;
6.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副秘书长 1名;
7.干事长 1名;
8.副干事长 3名;
9.事务局长 1名;
10.副事务局长 1名;
11.部长 若干名;
12.副部长 若干名;
13.干事 若干名;
14.监察 2名。
第14条 关于干部的任选的规定。
1.理事长在常务理事会上选举产生;
2.副理事长由理事长任命;
3.常务理事由理事长任命;
4.理事由加盟的法人会员单位向理事长推荐1名候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5.常务理事及理事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
6.干事长、副干事长由理事长任命;
7.事务局长、副事务局长由理事长任命;
8.部长、副部长由干事长向理事长推荐,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9.干事由干事长向理事长推荐,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15条
1.理事长全面负责中心的业务,对外代表中心。
2.副理事长辅助理事长,在理事长暂时缺位时,代理履行理事长职务。
3.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除了本章程规定之外,决定和实施中心总会权限以外的事项。是该中心的最高决策组织。
4.理事组成理事会,除了本章程规定之外,决定和实施中心总会权限以外的事项。
5.干事长和干事辅助理事长以及副理事长,在理事会决议的基础上从事日常的事务,处理总会决定的事项。
6.事务局局长负责全部的业务活动,以确保中心事务运作顺利进行。
第16条 干部在得到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后可以兼任其它职位。但是,不能兼任监察一职。
第17条 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1.监查中心的财产状况;
2.监查中心的业务执行情况。
第18条 中心成员的职务任期
1.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为5年,其它职务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2.因为补缺或人员增加而当选干部的任期为前任者或现任者的剩余任期。
3.干部在其任期满之后接任者未就任之前继续履行其职务。
第19条
1.中心可设置顾问若干名。
2.顾问由理事会推荐,经理事会决议决定。
3.顾问回答理事长的咨询,针对必要的事情提出建议。
第20条
1.中心为了处理业务活动,可以设置必要的职员。
2.事务职员由理事长任免。
3.中心职员是有偿服务。
第21条
1.常务理事会以及理事会由理事长召开。
2.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主席由理事长担任。
3.常务理事会以及理事会在现任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召开会议并进行表决。如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理出席并进行表态。
4.常务理事会以及理事会的决议以占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准,当同意与否定各占半数时由理事长做出决定。如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理出席并进行表态。
第22条 总会由第5条第1项以及第6条的正式成员组成,正式成员拥有决议权。
第23条
1.总会于每年5月由理事长召集会员召开。
2.在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由理事长召开临时总会。
3.总会的召开,必须在会前通知会议的议题事项、日期以及开会场所。
第24条 总会的会议主席在出席会议的法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25条 总会除了商讨本章程里规定的事项外,还商讨以下事项。
1.中心业务活动报告以及收支决算的报告;
2.中心业务活动计划以及收支预算的事项;
3.监察报告;
4.其它的与本中心业务相关的、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商讨的重要事项。
第26条
1.总会必须有正式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否则会议不能召开。但是,对于该议题有书面材料预先表态者以及委托其他会员代理表态者都视为出席。
2.总会的决议,以占出席会议的法人会员的半数以上者为准,当同意与否定各占半数时由会议主席决定。
3.所有的会议必须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席以及出席会议的2名代表签名盖章后保存。
第27条 在总会上没有得到正式成员登记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不得修改本章程。
第28条 本中心的事务所必须备有以下文件及账簿。
1.章 程;
2.法人会员(包括正式成员)以及赞助会员、名誉会员的名册;
3.中心干部及事务员的名册及履历书;
4.财产目录;
5.资产总账;
6.收支帐簿以及证明材料;
7.理事会以及总会的议事的相关文件;
8.办事日志;
9.官公署文件;
10.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账簿。
第29条 法人会员必须在每年度末向中心汇报关于这一年间海外交流活动的情况。
第30条 有关中心业务、行政、经费等方面的具体事宜和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亚洲戏剧教育研究中心
附 则
亚洲戏剧教育研究中心章程
第9条“中心会费”的补充条款
决定:2005年10月1日常务理事会
施行:2005年10月18日起
1. 有关会费的规定如下。
类 别
会 费(年限)
备 注
以加盟本中心的教育研究机构的教职员、学生为主要对象。
但是,正式的登记成员限10名。
一份20,000人民币
援助本中心事业的团体。
免费
对本中心有功劳,经总会决议推荐入会者。
法人会员
10,000人民币1
赞助会员
名誉会员
2. 法人会员如有特殊原因,可在得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同意后,根据特殊条件予以免除会费。
3. 赞助会员会费每年的额度是一份20,000人民币,无上限。可在中心的广告杂志上登载赞助会员的名称。
4. 会费须于每年5月10日之前2全额汇入指定帐户。
5. 会费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美元、日元、韩元。
6. 指定账户为:中国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营业部 BANK OF CHINA, BEIJNG DONG CHENG SUB-BRANCH
地 址:中国北京交道口东大街81号 NO.81.JIAODAO KOU DONG DA JIE, BEIJING, CHINA
户 名: 中央戏剧学院 THE CENTRL ACADEMY OF DRAM
账 号:333756018723
7. 根据章程第8条,已缴纳的会费不管任何理由一概不退。
8. 加盟院校应于每年5月10日之前交纳会费。逾期不交须向理事长说明理由,并提交延期交费申请书。
9. 未能在中心财政年度内交纳会费的加盟院校,中心将对其做出如下处理3:
① 未交纳会费的情况下,降级为副加盟院校,其待遇与非加盟院校一样;
② 补齐所欠交的会费后,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恢复其加盟院校资格。
10. 名誉会员根据章程第8条2项不需交纳会费。
11. 财政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
[1] 2011年5月18日,总会通过了关于将会费从20,000元调整为10,000元的议题。
[2] 2012年5月18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将会费缴纳的截止日期调整至每年5月10日的议题。
[3] 2013年5月18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将未交纳会费的院校降级为副加盟院校的议题。